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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专任教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年02月05日 10:46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开展2023年度专任教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为了做好学校专任教师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校2023年度专任教师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文件依据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20236号)

2.关于印发《台州学院专任教师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台学院发〔202063号)

3.关于调整《台州学院专任教师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中“直接认定为优秀的标志性成果标准”的通知(台学院人发〔202225号)

4.关于印发《台州学院教学工作量化核算办法》的通知(台学院发〔202119号)

5.关于印发《台州学院科研工作量量化办法》的通知(台学院发〔2021156号)

二、考核对象

截止20231231日正式在编在职专任教师和2023年离职专任教师。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及以上者,2023年到龄办理退休手续者均不参加考核。

三、考核组织领导

本年度考核共设15个考核小组:人文学院小组、商学院(台州小微金融学院)小组、外国语学院小组、电子与信息工程(大数据)学院小组、生命科学学院小组、医药化工学院小组、艺术与设计学院小组、教师教育(体育)学院小组、智能制造(航空工程)学院小组、建筑工程学院小组、医学院小组、马克思主义学院小组、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小组、药学院小组、高等研究院小组。各考核小组需建立考核评议组,成员由各考核小组的党政领导和有关同志组成,人数一般为57人,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考核评议小组请于2024226日前将考核小组成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四、考核程序

考核体现按岗分类考核原则,突出业绩导向和履职实绩,请各二级学院严格按照《台州学院专任教师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等两个个文件精神,分层分类落实考核。

2024315日前各考核评议小组需完成以下工作:

(一)根据《台州学院专任教师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各二级学院根据《附件1-22023年二级学院追加的业绩点》提供“追加业绩点”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案需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报人事处),根据《附件1-32023年专任教师学科工作量分值(学科处)》提供“学科平台分值”分配方案(分配方案需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学科处)。专任教师结合个人教学业绩、科研业绩、人才业绩和学院的分配方案填写《附件1-5:专任教师业绩点核算计分表》(计分表中教学业绩点Y1和教学改革业绩分值Y2根据教务处《关于做好2023年度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填写,由教务处负责审核;科研业绩点根据《台州学院科研工作量量化办法》填写,由科技处和人文社科处负责审核),打印签字后提交二级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结合《附件1-42023年度专任教师考核业绩点要求》严格审核专任教师业绩点得分情况,汇总填写《附件1-6:专任教师年度考核业绩点计分汇总表》,盖章后将本单位专任教师得分情况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全校专任教师得分情况进行综合排序,初步提出考核结果,并提交校考核工作考评委员会审核,优秀比例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20%

(二)各二级学院将专任教师业绩点得分结果在所在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有关申诉、投诉。

(三)组织专任教师填写个人《附件1-1:专任教师考核登记表》(考核登记表较往年有所调整,请使用最新的表格),在党支部或基层教学科研组织需对专任教师出具思想政治鉴定意见,考核小组审核个人《考核登记表》,签字盖章后交人事处。

(四)公示结束后,专任教师考核相关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报人事处。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二级学院确定为院级优秀等次的需完成额定业绩点的120%以上,否则学院优秀名额作废,纳入学校优秀等次名额,根据业绩点完成比例高低重新分配。

(二)直接确定为优秀的标志性成果按照《关于调整<台州学院专任教师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中“直接认定为优秀的标志性成果标准”的通知》(台学院人发〔202225号)执行。《台州学院专任教师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台学院发〔202063号)中有关直接确定为优秀的标志性成果不再适用。

(三)根据《台州学院中层干部考核办法》(台学院党发〔202224号)文件规定,岗位聘任在教学科研岗的“双肩挑”中层干部有意向参加专任教师业绩考核的,可根据《台州学院专任教师年度考核实施办法》需填写《附件1-5:专任教师业绩点核算计分表》并汇总到学院计分汇总表中。“双肩挑”干部如果中层干部考核和专任教师业绩考核均为优秀的,当年度考核奖按照120%比例发放。“双肩挑”中层干部参加的专任教师年度业绩考核优秀名额不占学校或学院优秀指标。

(四)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的要求。经校务会研究决定,重新调整《台州学院专任教师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台学院发〔202063号)第四条中有关全校排序和二级学院排序的比例,调整为:“8%先根据全校专任教师完成业绩点超额比例进行排序,从高到低确定优秀名单,另外9%再由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任教师完成业绩点超额比例进行排序。”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年度考核时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1.全年病假累计达到1个月(含)的;

2.全年事假累计达到15天(含)的;

3.全年旷工累计达到1天(含)的;

4.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

5.当年师德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

6.当年平时考核结果有“较差”等次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年度考核时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对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审批因私出国(境)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2.当年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

3.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或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4.当年教师课外育人工作量未达到20分的。

(七)高等研究院人员、小微金融研究院人员由高等研究院和商学院考核小组根据各自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人事处进行审核并提交校考核工作考评委员会评议。

(八)校先进教师评选推荐工作另行通知。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20236号)有关要求执行。

考核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意见请及时与人事处联系。联系人:任敬钢、陈敏,联系电话:8866176788662801

附件:1.台州学院专任教师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1-0.关于调整《台州学院专任教师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中“直接认定为优秀的标志性成果标准”的通知

1-1.专任教师年度考核登记表

1-2.2023年二级学院追加的业绩点

1-3.2023年专任教师学科工作量分值(学科处)

1-4.2023年度专任教师考核业绩点要求

1-5.专任教师业绩点核算计分表

1-6.专任教师年度考核业绩点计分汇总表

1-7.应参加考核的专任教师人数

2.关于印发《台州学院教学工作量化核算办法》的通知

3.关于印发《台州学院科研工作量量化办法》的通知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


台州学院人事处

202421


文:人事处/图:无/审核:人事处/责任编辑: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