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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非专任教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年12月30日 10:47 [来源]: [浏览次数]:

台学院人发〔2022〕61号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为做好学校非专任教师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校2022年度非专任教师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文件依据

1.《台州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台学院发〔2018〕92号)

2.《台州学院实验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台学院发〔2018〕85号)

3.《台州学院行政、教辅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台学院发〔2018〕75号)

二、考核对象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正式在编在职的非专任教师(含辅导员、实验技术人员、行政教辅人员,不含中层干部)、2022年当年离职非专任教师。因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及以上者、2022年到龄办理退休手续者不参加考核。

三、考核组织领导

本年度考核共设19个考核小组:人文学院小组、商学院小组、外国语学院小组、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小组(大数据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小组、医药化工学院小组、艺术与设计学院小组、教师教育学院(体育学院)小组、智能制造学院(航空工程学院)小组、建筑工程学院小组、医学院小组、马克思主义学院小组、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小组、药学院小组、机关党委小组、图书信息党总支小组、后勤与基建党总支小组、高等研究院小组、附属学校小组。各考核小组需建立考核评议组,成员由各考核小组的党政领导和有关同志组成,人数一般为5至7人,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机关党委考核小组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各考核评议小组请于2023年2月17日前将考核小组成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四、考核程序

考核体现按岗分类考核原则,突出业绩导向和履职实绩,请各二级学院、部门严格按照《台州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精神,分层分类落实考核。

2023年3月10日前各考核评议小组需完成以下工作:

(一)非专任教师的分类测评

1.辅导员根据《台州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考核测评,测评分学生测评、学院测评、学校学生工作相关部门测评,学生测评占50%,学院测评占30%,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测评占20%。根据得分情况确定测评结果。

2.实验技术人员根据《台州学院实验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不含高等研究院实验技术人员)进行考核测评,满分为100分,其中实验工作业绩55分,实验室建设15分,实验室管理15分,劳动纪律15分。根据得分情况确定测评结果。

3.行政教辅人员根据《台州学院行政、教辅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考核测评,测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重点考察工作实绩。各二级学院(部门)对本单位行政教辅人员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进行领导测评和民主互评,根据每位行政教辅人员的“优秀”得票数,经部门领导讨论后,确定测评结果。

4.测评务必客观、公平、合理,能充分反映非专任教师在考核年度的工作表现、履职情况和业绩成果。对存在工作推诿、不服从组织安排、作风不正、工作不力或出现责任事故等情况的,应如实反馈在测评结果中。

(二)测评结果的运用

1.测评结果作为确定非专任教师年度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由所在考核小组综合确定非专任教师考核等次。

2.当年测评结果居本单位各类考核人员后20%的(最多不超过5人,下同),由本单位领导予以谈话提醒。连续两年测评结果居本单位各类考核人员后20%的,由分管校领导或联系领导予以谈话提醒。连续三年测评结果居本单位各类考核人员后20%的,予以调整岗位。

(三)考核等次的确定

各考核小组根据各类非专任教师考核文件和测评结果综合确定考核等次,以《附件4:2022年度各考核小组非专任教师优秀等次名额分配表》分配优秀名额,其中辅导员、实验技术人员优秀比例不得超过本考核小组总数的15%,行政、教辅人员优秀比例不得超过本考核小组总数的12%,并填写《附件5:非专任教师2022年度考核等次汇总表》,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不定等次、不参加考核”。测评结果居本单位各类考核人员后20%的,需在《附件5:汇总表》中注明“谈话提醒”,纸质版盖章后交人事处。

(四)填写考核登记表

组织非专任教师分类填写个人《考核登记表》,党支部对非专任教师出具思想政治鉴定意见,考核小组审核个人《考核登记表》,签字盖章后交人事处。

(五)公示

各二级学院、部门将非专任教师考核等次在本单位内公示7天,接受有关申诉、投诉。

(六)公示结束后,实验员、行政教辅人员考核相关材料报人事处,辅导员考核相关材料报学工部。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校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另行通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年度考核时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1.全年病假累计达到1个月(含)的;

2.全年事假累计达到15天(含)的;

3.全年旷工累计达到1天(含)的;

4.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

(三)对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审批因私出国(境)等违规违纪行为,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四)高等研究院非专任教师由高等研究院根据考核管理办法自行考核,附属学校教师由附属学校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人事处进行审核并提交校考核工作考评委员会评议。

六、其他未尽事宜,请详阅各相关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考核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请及时与人事处联系。

联系人:徐璐洁、任敬钢,联系电话:88662801;88661767。

附件:1.台州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2.台州学院实验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3.台州学院行政、教辅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4.2022年度各考核小组非专任教师优秀等次名额分配表

5.非专任教师2022年度考核等次汇总表



台州学院人事处

2022年12月30日




文:人事处/图:人事处/审核:人事处/责任编辑: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