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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台州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部分条款及业绩条件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年06月15日 07:53 [来源]: [浏览次数]:

台学院发201864号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直属附属医院: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需要,经全校范围征求意见,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校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台州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台学院发〔2017〕43号)部分条款和申报业绩条件进行了适当修改调整,具体如下:

    删除文件中第十七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通过聘任者,须间隔1年才能再次申报。”

    各系列的具体申报业绩条件修改情况见附件。未修改条款仍参照原文件执行。

 

附件1: 申报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绩要求一览表

附件2: 申报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绩要求一览表

附件3: 申报教师系列思想政治教育方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条件

附件4: 申报实验系列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条件

附件5: 申报工程技术系列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条件

附件6: 申报社会科学研究系列教育管理方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条件

附件7: 申报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条件

 

台州学院       

2018 年6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