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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颁发任教三十周年教师荣誉证书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年10月10日 14:37 [来源]: [浏览次数]:

台学院人发[2017]31号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根据浙教人〔1998〕146号《关于做好< 浙江省任教三十周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17年颁发任教三十周年教师荣誉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荣誉证书发放范围和对象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能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任教年限满三十周年的教师。

教师任教年限计算,高校教师按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计算;曾在中专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技工学校和高等师范院校任教的教师按教龄计算方法计算。

二、申请事项

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任教三十周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一式一份,正反面打印,并提供一寸正面免冠近照1张,于10月26日前交人事处。

颁发荣誉证书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申请教师必须实事求是填写申请表。任教满三十周年的年限计算到申请当年的9月30日为止。

联系人:卓 锋   电话:85137101

附件:   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

 

台州学院人事处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