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根据浙教人〔1998〕146号《关于做好< 浙江省任教三十周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17年颁发任教三十周年教师荣誉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荣誉证书发放范围和对象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能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任教年限满三十周年的教师。
教师任教年限计算,高校教师按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计算;曾在中专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技工学校和高等师范院校任教的教师按教龄计算方法计算。
二、申请事项
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任教三十周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一式一份,正反面打印,并提供一寸正面免冠近照1张,于10月26日前交人事处。
颁发荣誉证书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申请教师必须实事求是填写申请表。任教满三十周年的年限计算到申请当年的9月30日为止。
联系人:卓 锋 电话:85137101
附件: 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
台州学院人事处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