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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专业技术职务初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年11月15日 09:40 [来源]: [浏览次数]:

台学院人发[2016]32号

校内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教高科〔2014〕84号)、《台州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台学院发〔2014〕7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6年度专业技术职务初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聘条件:

(一)具有硕士、博士学位者毕业后在我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可直接聘任相应岗位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入校后可直接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以申请人人事关系正式入编时间为准。

(二)非我校自主评聘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直接确认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考核推荐,经学校审核同意,按原审批权限报送市人力社保部门直接确认相应任职资格,通过者予以聘任。直接确认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年限规定如下:

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初定为员级资格。

2.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4.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资格。(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不再按年限直接确认中级资格)

不同专业技术系列还需结合各个系列直接确认的合格学历和基本要求执行。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人员仍按系列有关规定操作。

二、初聘程序:

1.符合初聘条件人员填写《台州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初聘审批表》后,交所在部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在11月28日前报送人事处。

2.人事处审核后提交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审批。

三、报送材料:

1.《台州学院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一式二份。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各部门应指派专人对初聘人员的证书原件进行核对后,在相应的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同时签署审核人姓名并加盖公章,原件审核后返还本人)。

四、人事处常年开展非自主评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直接确认工作,如果教职工符合直接确认条件的即可上报审批。

专业技术职务初聘工作关系到教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要求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将文件传达到每一位教职工特别是新入校的教职工,教职工个人也应予以关注。

联系人:王瑜 卓锋,联系电话:85137101

 

附:台州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初聘审批表

 

人 事 处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