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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教职工核对工龄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5年09月24日 15:00 [来源]: [浏览次数]:

台学院人发[2015]21号

 

校内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决定对在校教职工工龄进行核对(此处工龄计算办法:2015年减去参加工作年份,再结合附件1规定),请各部门组织教职工仔细核对附件中个人工龄,由本人签字确认。若对附件中的工龄有异议,需由本人提供相关书面证据,交人事处核实。最终工龄以台州市人事局审批结果为准。

请各部门于9月30日之前将本人签字确认后的表格加盖部门公章后交人事处。

联系人:高婷     联系电话:85137053

附件1   上级人事部门工龄计算规定(详见办公系统)

附件2   各部门在职教职工工龄一览表(详见办公系统)

 

 

台州学院人事处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