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部门:
根据浙教人〔1998〕146号《关于做好< 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12年颁发任教三十周年教师荣誉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荣誉证书发放范围和对象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能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任教年限满三十周年的教师。
教师任教年限计算,高校教师按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计算;曾在中专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技工学校和高等师范院校任教的教师按教龄计算方法计算。
二、荣誉证书的使用
根据《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规定,“持荣誉证书的教师可以免费进入本省境内政府举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艺术馆”。
三、申请、发证工作程序
(一)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到人事处领取)一式2份,于6月15日前报送人事处,由人事处审核后,统一上报市教育局审定发证。
(二)申请办理荣誉证书的教师交一寸正面免冠近照1张。
(三)颁发荣誉证书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个人必须实事求是的填写申请表,发现弄虚作假者,将严肃处理。
任教满三十周年的年限都计算到申请当年的7月31日为止,荣誉证书将在教师节统一颁发。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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