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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待聘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年02月09日 22:41 [来源]: [浏览次数]:

 

台学院发〔2023〕2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合理配置校内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人才交流中心是待聘人员的管理机构,负责待聘人员的管理、培训和分流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待聘人员,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台州学院事业编制在编人员:

1.未能聘任上岗的人员;

2.聘期中被解聘的人员(不含未完成引进聘期考核任务而被解聘的人员);

3.政策性安置中不服从学校安置的人员;

4.其他特殊人员。

第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确定为待聘人员:

1.接近退休年龄(57周岁以上,其中女性中级职称52周岁以上,女性工人47周岁以上)人员;

2.精神病患者、残疾人员、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长病假人员,这些人员经原所在单位与人事处协商后,作为原所在单位在编人员,但不占编制;

3.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4.正在接受审查、组织处理人员;

5.国家、省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第五条 待聘人员进入校人才交流中心的程序:

1.待聘人员的确定由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填写《台州学院待聘人员确定审批表》,说明待聘理由,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人才交流中心。各单位在送交审批表前,应由单位负责人与本人面谈,做好其思想工作(须向本人说明理由)。

2.校人才交流中心在听取所在单位和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审,然后提交校务会议讨论。根据校务会议的决定,由校人才交流中心发放《台州学院待聘人员通知书》。

3.各单位接到《台州学院待聘人员通知书》后,即通知本人办理有关手续。待聘人员如对待聘决定有异议,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校岗位聘任工作监督协调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校岗位聘任工作监督协调小组在收到书面申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本人和原单位。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校岗位聘任工作监督协调小组提交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待聘决定送达之日起,待聘人员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4.待聘人员在接到通知书或复查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到校人才交流中心报到登记手续(填写《台州学院待聘人员登记表》)。逾期不到者,学校将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 待聘人员的管理和安置

1.待聘人员自到校人才交流中心报到之日起,校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其日常考勤管理,其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工会关系、工资关系等仍由原单位保留但不占编制,期间所发生的疾病、伤亡等事故仍由原单位负责处理。待聘人员在试用期间的日常管理则由试用部门负责。

2.校人才交流中心实行待聘人员签到制度,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每个工作日上午要到校人才交流中心签到。

3.待聘人员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有事提前向校人才交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为有效。准假期满,应立即办理销假手续。需要续假的人员,须提前2天办理手续。到期未回校人才交流中心办理销假手续,也未办理请、续假手续或请、续假未批准及无正当理由未签到,或不参加校人才交流中心组织的活动者,均按旷工处理。

4.经校人才交流中心同意,待聘人员可参加各类转岗培训。培训学习结束后,应携带毕业(结业,合格)证回校人才交流中心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待聘人员转岗培训以1次为限。转岗培训学费先由本人支付,培训结束取得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并落实工作岗位后,学校给予报销50%学费,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5.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应接受校人才交流中心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性工作、试用期及培训时间累加超过半年者可参加年度考核,表现突出的可优先推荐和安置工作。在待聘期间未工作或培训的时间累计达到6个月者,考核直接进入不合格。

6.校人才交流中心为待聘人员提供2次上岗机会。按专业对口和人尽其用的原则,安排待聘人员到校内各缺编部门工作,对短期内难以流动的人员,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安排其从事临时性工作。校内各种临时性工作岗位,应优先安排待聘人员上岗,任何部门不得拒收,否则学校有权取消该部门的临时工指标。

7.各单位(部门)对待聘人员可设定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并进行试用期考核。试用期考核合格且用人单位愿意聘用的,由学校与待聘人员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试用期不合格,可退回校人才交流中心。

第七条 待聘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可作出辞退处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辞退的待聘人员:

1.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要求,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4.待聘时间最长两年,待聘期满仍未上岗的;

5.国家、省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第八条 待聘人员的待遇

1.凡进入校人才交流中心的待聘人员,自通知单规定报到的次月起,只发给国家规定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从第13个月开始,只发给国家规定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的80%(若所发金额低于台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台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2.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享受与在职人员相同的交通补贴、公费医疗、子女就学、托幼费及学校工会福利待遇。

3.待聘人员在试用期内,校内岗位津贴和基础绩效奖金暂缓发放。试用期考核合格,用人单位愿意聘用的,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其扣发的试用期校内岗位津贴和基础绩效奖金;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可退回校人才交流中心,扣发的校内岗位津贴和基础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4.待聘人员待聘期间学校不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如在待聘期间参加考核且合格的可参加工资正常晋升。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新政策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23年6月7日起开始施行。《台州学院待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台学院发〔2009〕80号)废止。